
5、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按照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
6、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后,组织机构还需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吗?
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代码管理部门不再发放代码证。
7、停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会不会影响各类组织机构在有关应用部门办事?
目前代码标识已分别应用在银行、工商、税务、统计、国有资产管理、车辆管理、对外贸易等各个领域推广应用,是每一组织机构不可缺少身份标识,登记管理部门会将统一代码的相关数据实时回传给代码管理部门,代码管理部门将这些数据校核入库后及时共享到各个有关应用部门,不会影响群众办事。
8、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制度后,代码管理部门的职能是什么?
按国发【2015】33号文规定,代码管理部门将负责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
9、停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之前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还有效吗?
在过渡期内即2017年底,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有效期内还可继续有效使用,如果证书过了有效期,请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